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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2242 2022-09-02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国家之前出台了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两项政策,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吸纳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以上这两项政策的原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此外,这两项政策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
与此同时,适用主体扣减税费有顺序要求,应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目前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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