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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否汇总开具专票?

4289 2018-05-10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规定:“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 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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